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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16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卢彩银、张绍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08 17:1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160号


卢彩银: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卢彩银、张绍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彩银、张绍忠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5000.15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为280.34元、违约金为1847.83元、手续费1904.37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手续费按每期486元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以计算至60期即2024年12月5日当期为限;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218元,被告卢彩银、张绍忠共同负担152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龚帆、杨丰
电话:020-8300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