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006号
吴绍棠NG SIU TONG: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4006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绍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按每月人民币(下同)518.05元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欠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从每月的第6日起,以当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被告清缴当月物业服务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和答辩期均为送达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伍颖妍、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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