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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2487号何燕玲与李卫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08 17: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487号


李卫:

  本院受理何燕玲与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55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8400元)给原告何燕玲。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叶菁、冼成坚
电话:020-830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