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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3300号张莹莹与广州维拉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哒健身有限公司、游自奋、郑自立、何晓明、广州阳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2-02-08 17: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300号


广州维拉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哒健身有限公司、游自奋、郑自立、何晓明、广州阳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300号原告张莹莹诉被告广州维拉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哒健身有限公司、游自奋、郑自立、何晓明、广州阳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 请求判令被告广州维拉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哒健身有限公司、游自奋、郑自立、何晓明立即向原告返还健身服务合同款人民币 22947 元;2、 请求判令被告广州阳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维拉健身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哒健身有限公司、游自奋、郑自立、何晓明的上述返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9:30分在本院215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叶菁、冼成坚
电话:020-830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