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162号
戴峰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戴峰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广华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6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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