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497号
杨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溆东诉被告杨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12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余洁、王闪闪
电话: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