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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326号冯家辉与朱嘉杰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1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326号


朱嘉杰:

  本院受理原告冯家辉诉被告朱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嘉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家辉偿还借款15000元,并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给原告冯家辉;二、驳回原告冯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冯家辉负担17元,被告朱嘉杰负担201元。上述受理费218元已由原告冯家辉预交,原告冯家辉同意由被告朱嘉杰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0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冯家辉。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余洁、巫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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