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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138号彭国伟与段仕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1-28 17:1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138号


段仕元:

  本院受理(2022)粤0105民初1138号原告彭国伟诉被告段仕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614.23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17430元、交通费800元、康复护具费39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电动车损失费4400元、营养费1000元以及后续康复医疗费用10000元;现因被告段仕元(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泳济镇大河边村2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段仕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7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4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下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芬、谢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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