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585号
林竹青、周惟: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4585号原告周伟明、周伟雄诉被告林竹青、周惟遗赠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林竹青、周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林竹青、周惟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森炎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93号506房的房屋产权由原告周伟明所有。
二、被继承人周森炎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由原告周伟雄所有。
本案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周伟明负担7350元,由原告周伟雄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芬、谢小敏
电话:8300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