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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38号胡秀峰与刘礼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1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38号


刘礼汉:

  本院受理原告胡秀峰诉被告刘礼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付还原告款项105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余洁、王闪闪
电话: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