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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760号赵艳妮与周邦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8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760号


周邦载:

  本院受理赵艳妮与周邦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艳妮与被告周邦载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及占用费(按每月7800元的标准计算)给原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1年6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1052.1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649元,被告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