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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31号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8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31号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502):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3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81932.76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滞纳金89717.37元(滞纳金按欠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5月2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将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合计43978元,以及迟延支付产生的滞纳金43538.22元(滞纳金按欠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21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将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04499元,以及场地占用费937105.91元(场地占用费按合同终止时的租金标准计算,从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将计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接房屋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3月28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韩建文、陆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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