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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719号严文风与张华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719号


张华安:

  原告严文风与被告张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华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华安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华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文风借款15万元;

  二、被告张华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文风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利息共计1961.92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严文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保全申请费1482元,均由被告张华安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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