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5179号
潘轶群、彭燕妮: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强与潘轶群、彭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517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潘轶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966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彭燕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潘轶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轶群、彭燕妮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