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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26号苏显煜与徐贵兴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6:5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26号


徐贵兴:

  本院受理的苏显煜与徐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667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偿还所有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电话:83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