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18号
王海燕、苏立忠: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海燕、苏立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有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0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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