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950号
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95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663100元及利息4567元(以欠付的6631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为4567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29日下午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 楼第39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