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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284号彭旺生与李志华、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美林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6:5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284号


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夹层09D房)、龙美林(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松树坪村四组48号):

  本院受理彭旺生与李志华、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旺生偿还借款本金92344.38元及利息201935.29元,并对尚欠借款本金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利息(还款顺序为先还本后还息);二、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的被告李志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龙美林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认定的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彭旺生负担3607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共同负担1738元。本案财产保全费3965元,由原告彭旺生负担2676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共同负担1289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电话:8300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