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彭旺生负担3607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共同负担1738元。本案财产保全费3965元,由原告彭旺生负担2676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共同负担1289元。被告李志华、被告广州柏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龙美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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