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855号
王勇锋:
本院受理的肖斌与戴健伟、王勇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41万元及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按年利率18%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万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1700元;3、请求判决二被告对以上债务互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A6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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