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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474号潘乾与张逸晴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6:5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474号


张逸晴:

  本院受理潘乾与张逸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逸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乾清还借款本金47400元。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498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
电话:8300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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