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25号
刘明宇:
刘明宇(黑龙江省五常市卫国乡卫国村任大院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刘明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25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94857.64元;公用事业费保证金6483元;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保证金5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7月29日租金合计人民币81945.8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 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为50746.7元,详见欠费明细表);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月1日至5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7月29日物管费合计人民币43468.6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物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为26918.7元,详见欠费明细表);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020年5月至7月水费合计人民币412.9元以及因逾期支付水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