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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45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强、陈慧信用卡纠纷

2022-01-28 16:5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453号


陈强、陈慧:

  陈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0号):

  陈慧(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11号1门908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陈强、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陈强、陈慧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陈强、陈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758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2月17日手续费为4690元、利息为2316.48元、违约金为3705.28元,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陈强、陈慧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