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453号
陈强、陈慧:
陈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0号):
陈慧(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11号1门908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陈强、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陈强、陈慧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陈强、陈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758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2月17日手续费为4690元、利息为2316.48元、违约金为3705.28元,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