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367号
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贤:
原告洪丽娜与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贤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洪丽娜与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智颜荟投资意向书》;
二、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丽娜返还投资款50000元;
三、被告黄伟贤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东美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伟贤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洪丽娜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