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250号
关卫兵(住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王滩村五组81号):
本院受理的马鸿生与关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16.83元(以21546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利息暂计9332.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月3月15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