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特12号
徐爱琼: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称:退休职工徐爱琼(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440105220720482,原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74号104房)于2009年2月11日死亡,生前为广州电池厂职工,根据《移交协议书》于2002年1月29日移交申请人管理,其《人员档案》显示终身无子女及配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其遗留下的财物及孳息,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故请求判决认定徐爱琼遗下的财物及孳息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凡认为对上述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及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