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183号
林创彬、林伟莲:
本院受理张壮利与林创彬、林伟莲共有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12号301房、401房由被告林创彬占有5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林伟莲占有50%的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85400元,由被告林创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