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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321号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鹏诚科技有限公司、林杨雷、钟小汝、钟美燕、何日怀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8 16:4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321号


广东鹏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0层05号)、林杨雷(住广东省博罗县杨村镇羊和村委会大塘面小组)、钟美燕(住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茗教村委新化村)、何日怀(住广东省博罗县杨村镇新前村委会后下小组):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鹏诚科技有限公司、林杨雷、钟小汝、钟燕美、何日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932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48708.9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2628.82元(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从2021年3月31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实际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2对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3对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在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4对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5对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4月7日09点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区伟斌、冯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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