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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984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乐勇、廖天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8 16:4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984号


杨乐勇、廖天彩:

  杨乐勇(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82号3004房):

  廖天彩(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路82号3004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勇、廖天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乐勇、廖天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2.7083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6月1月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2.7083平方米的标准计)的违约金(从欠费次月的第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止,每日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

  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12.7083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