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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184号李宣锦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184号


李振:

  本院受理李宣锦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宣锦返还296873元及利息(以29887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计至2021年8月14日止;以29687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李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宣锦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宣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宣锦负担336元,被告李振负担291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电话:020-830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