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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055号余征宇与康恩泽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055号


康恩泽: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5055号余征宇与康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康恩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余征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45元由被告康恩泽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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