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562号
周广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鲁班天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广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鲁班天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4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广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凡、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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