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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276号原告郑明与被告罗介彬、廖燕平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276号


廖燕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与被告罗介彬、廖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0000元及利息10651.67元整[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1曰暂计至2021年8月2曰,按年利率15.4%计箅(同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实际应计至清偿完本息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320651.6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9:00 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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