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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402号屈智军、陈伟霞与俞国良、郑泽伟、姚伟东、李学斌、梅春玉、王雄武、林俊、尤安、郑传婵、张海、陈颖勋、陈丽愉、冯仲尼、林丽微、朱湘红、谢高英、陆晓平、陈楚生、郑隽、江洪、蔡建军、董力早、李浩新与严伯河、汤欢女、唐蕾、林明开、蔡彩云、范淑贤等业主共有权纠纷

2022-01-28 17: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402号


林俊、陈颖勋、严伯河、唐蕾、粱玉珍、岑健兰、李俊英、程锐君、李钰冰、刘焕宜: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智军、陈伟霞诉被告李学斌、梅春玉、王雄武、尤安、陈丽愉、冯仲尼、林丽微、朱湘红、谢高英、俞国良、陆晓华、陈楚生、郑泽伟、郑隽、江洪、李浩新、蔡建军、董力早、姚伟东、林俊、张传婵、张海、陈颖勋、第三人范淑贤、翟嘉乐、庞飞飞、龚碧华、张伟劲、肖嘉乐、陈珊、严伯河、汤欢女、唐蕾、林明开、蔡彩云、梁玉珍、岑健兰、李俊英、程锐君、李钰冰、刘焕宜、万振环业主共有权纠纷,现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各被告共同向两原告支付加装电梯的补偿款54048元(加装电梯费补偿款35000元*2-加装电梯分摊费15952元);2、判令各被告停止妨碍两原告使用长庚门前街47号大楼电梯,并协助两原告办理电梯门禁卡;3、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因加装电梯而损害的价值2800元雨棚费;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