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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316号魏芬芳与广州杰之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1-28 17:5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316号


广州杰之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魏芬芳与广州杰之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退还原告已支付的8000元人民币按揭贷款咨询服务费;2.支付该笔按揭贷款咨询服务费8000元人民币的利息费;3.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 16:00 在本院2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罗永娟
电话:020-8300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