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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567号彭洪楚与广州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剑锋、陈锦优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2022-01-28 17:5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567号


广州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剑锋、陈锦优:

  本院受理原告彭洪楚与被告广州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剑锋、陈锦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广州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洪楚支付3600元;二、被告陈锦优、梁剑锋在继承梁勇万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锦优、梁剑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凡、朱姝
电话:020-8300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