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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9109号王福龙与马汉斌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5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9109号


马汉斌:

  本院受理的王福龙与马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9988元,利息自2017年7月3日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23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电话:020-830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