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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423号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韦得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8 17:5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423号


韦得津: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423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韦得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韦得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超期租金及基本保障服务费合共1814元;二、被告韦得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韦得津负担20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电话:020-830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