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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031号黎庆基与赵慧艳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031号


赵慧艳: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5031号黎庆基与赵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慧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原告黎庆基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75元由原告黎庆基负担11.75元、被告赵慧艳负担157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电话:020-8300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