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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5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周双霞、余兆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28 17:2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596号


余兆佩: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周双霞、余兆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双霞、余兆佩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85521.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27376.64元、罚息17.15元、复利57.82元,从2021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周双霞、余兆佩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抵押物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国际城大道珠江国际城怡景路怡景一街房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3元,由被告周双霞、余兆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