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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8号刘立智与侯剑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8 17:2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8号


侯剑辉:

  本院受理的刘立智与侯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共842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以84200元本金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前述利息暂计100元,则诉讼标的金额合计843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解除原被告借贷关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14:15在本院23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电话:020-830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