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04民初3290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雁玲、何笑香、冯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8 17:2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290号


冯雁玲、何笑香、冯舜超: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290号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雁玲、何笑香、冯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的物业管理费8089元(每月按25元/平方米×涉案商铺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及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所拖欠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544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每日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公摊水电费3499元(每月按10.8元/平方米×涉案商铺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3.请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均为送达后三十日内。对其余当事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伍颖妍、刘敏
电话:020-83009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