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584号
舒大明:
本院受理的商伟坚与舒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95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11月23日后按银行利息贷款金额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8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23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电话:020-830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