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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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明彰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退还学费100780元及利息(以107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