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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119号原告何文基、何文卓诉被告何汝霆、李秀玲继承纠纷一案

2022-01-27 17:4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秀玲: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0119号原告何文基、何文卓诉被告何汝霆、李秀玲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李秀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秀玲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0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登记在麦碧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下道北81号二门601房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何文基、原告何文卓、被告何汝霆、被告李秀玲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的产权由原告何文基占1/3产权份额、原告何文卓占1/3产权份额、被告何汝霆占1/6产权份额、被告李秀玲占1/6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11175元,由原告何文基负担3725元、由原告何文卓负担3725元,由被告何汝霆负担1862.5元,由被告李秀玲负担18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王芬、谢小敏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