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530号
李国锵:
本院受理的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国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6006.04元,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为2.35元每月每平方米);2.判例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的管理费为本金,每日按0.03%的标准从当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6830.36元。每期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本金为限);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