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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366号骆静琳与吴丹、邹志锋赠与合同纠纷

2022-01-27 17:4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366号


邹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骆静琳诉被告吴丹、邹志锋(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712118312,住广东省阳山县黎埠镇界滩村委会邹屋村1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吴丹向原告返还被告二邹志锋赠与被告一吴丹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65164.2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3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电话:830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