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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4123号申隆达与李烨与刘敏、黄洪永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7 17:3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4123号


刘敏:

  本院受理申隆达与李烨与刘敏、黄洪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确认2020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李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隆达支付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的尚欠租金129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52元,由被告李烨负担,被告李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52元直接缴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陈心萍、陈慧云
电话:830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