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647号
罗浩文(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振兴路段12号):
本院受理的郑雄义与罗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17038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A6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电话:8300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