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
汪小平(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1号楼2205号):
本院受理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先进、汪小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恒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学文支付进退场费3000元。
二、被告肖恒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钢管120元/吨/月(钢管重量为3公斤/米),扣件0.15元/个/月的标准向原告莫学文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6米钢管100条 、3米钢管100条、2米钢管150条、扣件250个的租金损失;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6米钢管300条、3米钢管200条、2米钢管150条的租金损失;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6米钢管400条、3米钢管111条、2米钢管300条、扣件100个的租金损失。
三、被告王先进、被告汪小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肖恒辉、被告王先进、被告汪小平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肖恒辉、被告王先进、被告汪小平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