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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先进、汪小平合同纠纷

2022-01-27 17:3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


汪小平(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1号楼2205号):

  本院受理莫学文与肖恒辉、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先进、汪小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恒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学文支付进退场费3000元。

  二、被告肖恒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钢管120元/吨/月(钢管重量为3公斤/米),扣件0.15元/个/月的标准向原告莫学文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6米钢管100条 、3米钢管100条、2米钢管150条、扣件250个的租金损失;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6米钢管300条、3米钢管200条、2米钢管150条的租金损失;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6米钢管400条、3米钢管111条、2米钢管300条、扣件100个的租金损失。

  三、被告王先进、被告汪小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