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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864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燕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7 17:3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864号


樊燕崧: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燕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樊燕崧(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龙岐路223号雍容南台七栋105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樊燕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4.8378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樊燕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4.8378平方米的标准计)的违约金(从上述期间每月的次月第1日起分别计算,计至2020年4月30日止,每日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所欠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14.8378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郭谧
电话:83005358